原标题:通告解读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哪些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市中心窗口”)主要办理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仓储、商服、教育、科研、公路、铁路、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军事设施、文体娱乐、医疗卫生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到市中心窗口进行办理。 如果权利人从开发商购买的房产是在市房产管理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交易业务的,待房产交易业务完成后,可到市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中心窗口办理哪些业务? 分中心窗口主要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油田产能设施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住宅性质的房屋买卖,在房产部门办理完房产交易业务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则上,权利人的不动产在哪个区,就到哪个区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以依申请启动为原则。登记程序的启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开始登记活动,如果没有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主动登记。 申请: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明确的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等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需要实地查看的,还应实地查看。 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核准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对需要公告的,在登簿前进行公告。 发证: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缮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发放。 四、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需要向申请人提醒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如想获悉所需要的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可以登录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网站查询《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或者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分中心窗口电话进行咨询。 同时,我们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分中心窗口通过公示板、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各类登记要件、时限,方便群众查阅。提醒的是,在申请登记前,一定要对所携带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查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少材料,否则,将影响登记申请。特别是对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如果只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定要先到审批部门履行批准手续,否则,将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在什么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以下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哪些不动产权利在登记前需要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买卖商品房是否可以直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 不可以。房屋买卖是一种交易(流转)行为。房屋交易(流转)管理是由房产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买卖房屋需要先到房产部门办理交易(流转)业务,由房产部门出具交易(流转)结果。然后,申请人持交易(流转)结果(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之一)及《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上明确的其他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 同样,如果林地发生交易(流转),也要先到林地交易(流转)主管部门办理交易业务,由该部门出具林地交易(流转)结果。然后,申请人持林地交易(流转)结果(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之一)及《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上明确的其他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 如果是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农村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也要先到农村房屋交易(流转)主管部门办理交易(流转)业务,由该部门出具农村房屋交易(流转)结果。然后,申请人持农村房屋交易(流转)结果(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之一)及《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上明确的其他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 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直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登记? 不可以。使用宅基地需要依法许可。宅基地许可由各区政府负责,使用宅基地需要先到各区政府办理许可手续,由区政府出具许可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许可文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之一)及《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上明确的其他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 同样,在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前,首先应该到农村房屋产权审核(许可)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核(许可)业务,由该部门出具农村房屋产权审核(许可)结果。然后,申请人持农村房屋产权审核(许可)结果(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之一)及《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上明确的其他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 如果是办理林权登记,也要先到林权审核(许可)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审核(许可)业务,由该部门出具林权审核(许可)结果。然后,申请人持林权审核(许可)结果(作为权属来源材料之一)及《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上明确的其他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 九、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的土地证、房产证等还有效吗?需要重新换发吗? 8月25日起,国土、房产、建设、林业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市区范围内不再颁发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林地证书(证明)。但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以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等权利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更换。上述证书(证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十、查询或复制以前的登记原始纸质资料,应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吗? 目前,绝大部分不动产登记原始纸质资料仍由原部门或各区政府保管,如果需要查询或复制,应该向原部门或各区政府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如何缴费? 按照规定,在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地役权; (五)抵押权。 为便民利民,各不动产登记窗口均配备了POS机,申请人不出服务大厅就能通过刷卡缴费。 十二、通告中进行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中,为什么没有农村土地(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土地(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也就是说,过渡期内,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具体时间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华蓥生活网整理发布 |
小黑屋|在路上
( 蜀ICP备15035742号-1 )
GMT+8, 2025-5-6 19:01
Copyright 2015-2025 djqf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