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小伙子拿着遗嘱公证,来到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08年他奶奶在这里办了遗嘱公证,指定将房产遗赠给他。如今奶奶已去世,小伙想来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审查材料发现,老人是2012年去世的。小伙称,奶奶已立遗嘱把房产留给他,他认为,等奶奶去世,房子自然就归他所有。公证员告诉他,接受遗赠是有期限的。公证员把他奶奶立遗嘱时签署的告知书等拿给小伙看,上面写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小伙急了,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而且奶奶生前也没有告诉过他。 公证员提醒市民,遗嘱人要在生前及时告知受遗赠人,在遗嘱人去世后,取得公证书的受遗赠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尽早取得遗产。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大家齐分享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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