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辽宁明文规定 禁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 春节前夕,消费者于先生一家人到顺城区贵德街的爽口家常菜饭店用餐,饭后结账时,于先生查看账单发现,账单上出现8元钱的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于先生质疑饭店:“提供洁净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是饭店应尽的责任,为啥还要收费?”而饭店服务员回答,一次性消毒餐具也是饭店花钱购进的,当然要收取餐具费。双方协商不成,于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1月20日,市消协工作人员告知饭店负责人,饭店为消费者提供卫生的餐具是经营者的义务,且我省已经出台了禁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的规定,市消协要求饭店立即退还消费者8元钱餐具费。市消协还建议属地管理部门,对该饭店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的问题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6年6月1日实施,条例明文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违者处5000元罚款。 (记者 孟凡智)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大家齐分享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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