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了一个朋友的咨询,男方在恋爱期间,承诺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赠予给女方,并且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协议》,但是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女方始终拿着《赠与协议》,婚后双方出现了矛盾,现在面临离婚,男方却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房产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 所谓的赠与合同,只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赠与行为必须完成,对于赠与的物品,动产必须交付,不动产必须办理转移登记,否则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办理了公证,不过户也是没有用处的。 只有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才不可以随便撤销。 2、不可不知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赠与公证细则》 第七条: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结语 对于赠与,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有交付(动产)或者登记过户(不动产)行为的,否则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大家齐分享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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