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宣传平台 为确保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内政发〔2014〕7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房源地址 待分配的公租房房源117套,其中:卫洁小区内45套、卫洁小区外西北侧50套、杭盖小区15套、艾里小区7套,户型平均面积60平方米。除艾里小区、卫洁小区内公租房的六层出租外,其余全部出售。 二、价格标准 (一)租赁标准:公租房租赁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收取五年租金。 (二)出售标准:公租房出售标准为均价1200元/平方米,其中一层1100元/平方米,二层1250元/平方米,三层1350元/平方米,四层1300元/平方米,五层1050元/平方米。 三、申请条件 (一)2014年公租房轮候家庭66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优先分配。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东乌旗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1、年满十八周岁; 2、具有东乌旗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10年以上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1.5倍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在乌里雅斯太镇区内无房产(不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产证)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并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旗行政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1、年满十八周岁; 2、通过组织部、人社局统一招考聘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岗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人员;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在乌里雅斯太镇区内无房产(不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产证)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并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乌里雅斯太镇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1、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东乌旗牧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2、稳定就业,从事第三产业三年以上,具有用人单位相关证明,且连续三年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包括牧区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在乌里雅斯太镇区内无房产(不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产证)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并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包括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和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保障性政策的; 3、已被征收(拆迁)家庭和已列入被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家庭; 4、旗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和牧区“五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中单独居住生活的65岁以上老年人、患重度精神疾病的单人家庭以及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单人家庭; 5、已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或由社会福利机构保障生活来源的; 6、名下拥有成套楼房、商铺、实体店、汽车(包括小汽车、工程车、货车)等的低收入群体。 四、公租房管理 (一)由乌镇各社区负责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报名、审核,由旗民政局负责复审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由旗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组织全旗行政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报名、审核; (三)由苏木镇(场)政府负责组织东乌旗牧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报名,由旗就业局牵头,会同社保局进行复审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由旗住建局保障办负责已出租公租房的管理,由乌里雅斯太镇政府负责将入住公租房人员纳入社区管辖范围,并对其进行管理; (五)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转售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旗住建局保障办将无条件收回。 五、办理时限 (一)报名审核阶段(2016年12月12日—20日)。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人员报名、条件审核、名单上报等工作。 (二)对外公示阶段(2016年12月21日—23日)。旗住建局保障办对有关单位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并对外进行公示。 (三)房屋分配阶段(2016年12月24日—29日)。公示无异议后,旗住建局保障办启动公租房分配工作。 (四)档案整理阶段(2016年12月30日—31日)。旗住建局保障办将公租房分配档案进行整理后归档备查。 六、分配要求 (一)公租房分配期间旗公证处要委派专人赴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二)公租房分配之后,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与旗住建局保障办签订合同等事项后领取房屋钥匙,过期予以收回,另行分配。 (三)租赁者和购买者要切实认真履行《东乌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东乌旗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合同》所规定的相关条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该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同时,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口,坚持执行审核、公示制度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在公租房分配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旗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同时设立公开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旗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3221340;旗纪委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3229595。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大家齐分享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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