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 杨国华)张女士选择买安置房,协议约定超过拆迁面积部分的售价以市场价为基准。5年之后,北京通开公司忽然宣布,要求张女士按照此刻即签约5年后的市场价购房。而当地的房价,已经由8000多元涨到了25000余元。 张女士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否定了开发商的做法,要求其按照签订协议时的市场价卖房。法院认为:若将协议约定的“市场价”理解为现今已成倍增长的市场价,则会发生拆迁方以低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又以高价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这不仅严重损及被拆迁人利益,亦显然与法规原意背道而驰,且显失公平。 张女士在通州区小后街曾拥有一处建筑面积为16.8平米的房屋。2009年7月,通开公司获得了帅府小区二期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证,张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2009年8月,张女士与通开公司签订协议,张女士选择优惠购买通开公司提供的商品房的补偿方式,即“购买帅府小区回迁商品房二居室一套,所购楼房面积中16.8平米内按市场价9折计算;16.8平米以外在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市场价9.5折计算,在30平方米以外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协议签订后,张女士腾退了房屋。2014年8月,通开公司发布公告,称帅府二期商品房回购户销售均价为25650元每平方米。 张女士不能接受,诉至法院要求法院。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协议约定的“市场价”,在理解上有分歧。张女士主张应按照协议签订当时的市场价确定,并表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本区域基准价格”即每平米8209元确定安置房购买价格;通开公司不予认可,坚持主张按照《公告》载明价格出售安置房。 经过审理,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按照每平米8209元的安置房购买价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一审判决后通开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微信ID:fzwb_52165216) 法院认为,被拆迁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是我国进行拆迁并出台相应政策法规之本意。若将协议约定的“市场价”理解为现今已成倍增长的市场价,则会发生拆迁方以低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又以高价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这不仅严重损及被拆迁人利益,亦显然与法规原意背道而驰,且显失公平。 对此,承办过大量涉拆迁民事诉讼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做出法律解读。 他表示,从协议具体内容来看,协议签订后通开公司即向张女士出具收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款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多退少补,故应视为张女士已在协议签订后向通开公司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按照通常理解,房款支付时,购房价格应已经确定。 协议中未约定交付期限,而现距张女士签约交房的时间已近7年,通开公司至今未交房,且一直支付的周转费亦未随市场行情增长,现将房价上涨、不及时交付安置房的风险全部让张女士承担,显失公平。 从法理上讲,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诉争协议系通开公司所提供之格式文本,协议中对于“市场价”的判断时点无任何定语约束,故应对此做不利于通开公司的理解。 从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来看,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价格仍不明确的,也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即每平米8209元。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大家齐分享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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