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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允许个人查看监控录像 专家:方便监督

2016-9-5 13:12| 发布者: zhangjf| 查看: 527| 评论: 0

摘要:   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 广州市日前修订了已使用9年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部分条文做出重大修改。其修订草案日前公布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向公众征集意见。  引起关注的是新 ...

  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 广州市日前修订了已使用9年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部分条文做出重大修改。其修订草案日前公布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向公众征集意见。

  引起关注的是新增设的“紧急查看权”规定,对应新版《规定》第十七条: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在登记查看人员身份信息后给予积极配合。

  根据起草说明,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给发生突发状况(如小孩、老人走失,重要财物丢失等)的个人提供线索而设计的,为规范这一行为,《规定》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查看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宏伟向人民网记者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在积极开发人防物防和技防创新系统,其出发点是确保公共安全,与每个普通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允许个人查看公共安全视频,既是满足其紧急需求,也方便其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监督。

  他认为,开放紧急查看权时对具体情形做了规定,同时要求登记,是在目的和程序的正当性上都进行了限制,相对平衡了侵犯公众隐私的顾虑。总体而言,这是一条方便公众,同时也争取了公众配合的法规。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则认为,只要在不侵害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应该最大限度的争取公开,因为这对社会是有益的。而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公共职能部门,其信息可能会被视为政府信息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是应当争取尽可能公开的。

  据悉,《规定》修订案草案的征求意见公告中列出了重点收集意见的几个问题,其中包括专门针对第十七条提出的问题,即:这一制度设计是否必要?是否科学合理?

  各界公众目前可以通过广州市法制办的微博账号、官网留言箱、邮寄、传真等多个方式提交意见,时限为截至2016年9月29日。

  参考资料:新旧版规定中关于“调取和查看监控录像”的条文对比

  2007年版《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2016年版《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紧急查看权

  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在登记查看人员身份信息后给予积极配合。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今日新闻头条视频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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