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仿真枪引发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网友的争论。2014年7月16日,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某某,花费三万余元人民币网购了24支仿真枪(经鉴定,该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在通关时被海关部门查获。后刘某某被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 就在网友质疑法院对刘某某的判决太重时,又一起涉枪案件发生了。据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官方微博@裕安公安在线发布通报,2016年8月14日22时许,该地某村一名9岁女孩吴某某在家门前路边菜地玩耍时, 被高压气枪枪击中头部 ,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一出,网友又是一片讨伐之声,纷纷表示对凶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样是涉枪案件,为何网友对嫌疑人的态度会如此大相径庭?看似有理有据的判决却引发了如此大的争议,问题又出在哪里? ![]() 实际上,我国枪支有“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之分,我们经常提到的具有致伤力的“仿真枪”属于“非制式枪支”。根据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枪”是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 “枪支致伤力”则是指枪支发射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而致伤力又是以“枪口比动能”的大小作为判断依据的。简而言之,“仿真枪”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就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有人比喻为隔着桌子朝对方脸上扔一把黄豆的力度。很明显,对致伤力大的枪支应当严格管制,而扔一把黄豆力度的标准又实在过低,这就是同为涉枪案件,网友却观点不一的原因。 ![]()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从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涉枪犯罪的量刑都比较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也就是为什么网友都觉得刘某某判重了,而法院却解释这已是“从轻判决”了,要知道走私非军用枪支数量达到十支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了! ![]() 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应当偏离公民的基本认知,目前的规定不仅让法院难以判决,也容易使民众处于不安之中。修订“仿真枪”致伤力标准,规范的“仿真枪”生产、销售秩序,才可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出现。尽管现行规定有待完善,但小明还是想提醒枪支爱好者重新检查下手里的玩具枪,谨防假枪让你摊上真事儿! 文丨楠 编辑丨轩 图丨网络 <第557期>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大家齐分享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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