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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97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违约金获支持

2016-8-25 13:02| 发布者: zhangjf| 查看: 635| 评论: 0

摘要: 2010年期间,覃某等97户业主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向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凤岭某小区的商品房,开发商应于交付房屋后的720日内完成办证义务。合同签订以后,业主们如期履行了付款 ...

2010年期间,覃某等97户业主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向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凤岭某小区的商品房,开发商应于交付房屋后的720日内完成办证义务。合同签订以后,业主们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办证义务。2016年1月,97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主张合同约定按已付房价款的1%计算违约金过低,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上调违约金。开发商出庭应诉,辩称逾期办证属实,但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承担的违约金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计算。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进行了辩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证构成违约,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业主们未能就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调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覃某等97户业主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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