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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随礼钱起争执 其中一人被打死

2016-7-20 01:16| 发布者: zhangjf| 查看: 813| 评论: 0

摘要: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孙笑天)因500元份子钱发生争执,男子陈某用镐把将同村村民打死。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刘某亲属丧葬费24555元 ...
华蓥山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孙笑天)因500元份子钱发生争执,男子陈某用镐把将同村村民打死。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刘某亲属丧葬费24555元。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刘某都是新民市某村村民。2015年7月21日21时许,在陈某家中,刘某与陈某因出钱看望朋友等事发生争执,刘某跑出室外,陈某追上后使用镐把多次击打刘某头、肩背等部位,将其打趴在路边沟里,然后逃离。

  经鉴定,刘某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次日零时许,陈某拨打110电话自动投案。

  关于争执的原因,据陈某供述,事发当日上午,刘某来自己家喝酒,中间谈起上次两人一同去医院看望受伤的朋友。刘某说当时自己随了500元,而陈某没花钱。陈某随即表示,愿意承担300元,等有钱时给刘某。

  刘某又提出,还有一家生小孩,邀陈某一同去看看。当日二人去过另一家后,各自回家。

  陈某称,当日21时许,刘某再次来到自己家,以再次看望朋友为由要求陈某出去张罗钱。陈某表示,等朋友出院后再一起去,可刘某不同意,两人就发生了争执。

  法院认为,陈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使用镐把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进一步解释,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次数、部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上述行为手段可能致人死亡而仍然实施,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而非过失。

  陈某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赔偿刘某亲属丧葬费24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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