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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发布通知 规范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2016-8-12 13:29| 发布者: zhangjf| 查看: 476| 评论: 0

摘要:   据全国股转系统网站8月8日消息,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简称问答)的通知。   问答中提到,挂牌公司募集资金 ...

  据全国股转系统网站8月8日消息,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简称问答)的通知。

  问答中提到,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通知如下:

  一、对于尚未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问答(三)》的要求披露发行方案(已经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披露)、建立并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对于已经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尚未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从认购账户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主办券商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

  三、对于自2015年1月1日至本问答公布之日已经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在本问答公布之日起30个转让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如果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剩余募集资金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

  2.如果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的,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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