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 9月19日电公安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就《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公民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答: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据此,《管理办法》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问:临时居民身份证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答: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问:公民如何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答:具体申领程序是:(一)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问: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今日新闻头条视频网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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