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职工报酬 案例描述 2016年3月,境外个人Z携带本人有效护照等相关材料至A银行柜面办理购汇汇出业务,金额为3万美元。Z表示账户内人民币为其在境内从事教师工作所获的工资收入。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 1.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雇佣或劳务合同或就业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清单、完税证明。 2.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规定携带出境。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银行应审核购汇人与存款账户所有人是否一致,非本人储蓄账户不得入账;携带外币出境的银行须按照外币现钞管理及外币携带出境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境外个人Z须证明其在境内工作的行为是手续齐全、真实发生、依法纳税的。境外个人Z提供了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劳动合同、收入证明以及完税证明。A银行先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A银行接着审核了Z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相关材料能够互相印证且购汇的3万美元折人民币金额未超过税前收入金额扣减税费后的余额;同时,A银行还发现Z所任职的学校是本行的对公客户,通过向管户客户经理了解学校背景、员工情况,得以进一步确认境外个人Z的购汇需求是合理的,故为Z办理了购汇汇出业务。 案例六: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房屋租金 案例描述 2015年9月,境外个人Y携带本人有效护照等相关材料至A银行柜面办理购汇提钞业务,金额为4600美元。Y表示账户内人民币为其出租境内房屋所获的租金收入。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 1.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规定携带出境。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银行应审核购汇人与存款账户所有人是否一致,非本人储蓄账户不得入账;携带外币出境的银行须按照外币现钞管理及外币携带出境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境外个人Y须证明其境内房屋出租的行为是手续齐全、真实发生、依法纳税的。境外个人Y提供了本人有效护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税收通用完税证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A银行按以下步骤进行了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 1.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2.房地产权证显示权利人为叶某,并在附记栏位标注中英文姓名对照信息:“叶某:Y”,与护照显示的英文名字一致。如果缺少该附记栏位,A银行将要求客户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权利人叶某与护照上的Y为同一人。房地产权证号与房屋租赁合同中列明的信息核对相符。3.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证明文件显示该房屋用于出租。证明文件上的承租人、出租人、房产坐落地址等相关信息均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信息三相符。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为叶某,护照号码与境外个人Y的现有护照号码不一致。为此,Y向A银行提供了已过期的老护照复印件,老护照号码与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护照号码核对一致。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条款明确表示“租金以人民币结算”,并清楚列明各时间段的租金金额。5.税收通用完税证上的税款所属时期(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6月12日)与房屋租赁合同中列明的租赁期限(2011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能够匹配。本次购汇4600美元折人民币金额为29337.88元,未超过税前租金金额扣减税费后的余额。鉴于境外个人Y拟提取的外币现钞4600美元在当日累计限额等值1万美元以下,A银行在审核了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之后,为Y办理了购汇提钞业务。 案例七: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 结汇业务 案例描述 2016年5月,境内个人秦女士受丈夫境外个人F的委托,至A银行柜面办理账户内美元结汇用于购买境内商品房的业务,金额为389888.26美元,折人民币2519340.97元。 需审核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是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境外个人,按照此办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实际的结汇主体是境外个人F,秦女士仅作为受托人代理F完成所托付的相关事宜。因此,秦女士向A银行提交了丈夫F出具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A银行先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接着,在审核并确认秦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能够互相印证后,A银行以丈夫F作为结汇主体为秦女士办理了结汇业务,并将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案例八: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 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案例描述 2017年1月,境外个人W携带本人有效护照等相关材料至A银行柜面,将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收入中的一部分(600万元)兑换为日元,并汇往境外同户名账户。 需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境外个人W须证明其境内房屋出售的行为是手续齐全、真实发生、依法纳税的。境外个人W提供了本人有效护照、房地产买卖合同、更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完税证明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A银行按以下步骤进行了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 1.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2.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该房产用途为“住宅用地”,产权人已变更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证明该房产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列明的合同金额为690万元,与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房地产转让所得金额一致,列明的本次付汇金额为600万元;完税证明显示的缴税金额为334129.04元,本次境外个人W使用的人民币为600万元,未超过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也未超过本次付汇金额;《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列明的合同号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一致。4.境外个人W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上相关栏位均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的相关内容一致。A银行在审核了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之后,为W办理了购付汇业务。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声明:原文《遵循展业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新常态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案例简析》全文即将刊载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17.3总第185期,敬请期待。 相关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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