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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看看听证各方参加人怎么说

2016-7-28 13:30| 发布者: zhangjf| 查看: 697| 评论: 0

摘要: “感谢你们给了我孩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在天津专门租了两年的房子,一定会加强对他的监管和教育,绝对不会让你们失望的。”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小路(化名)的家长说。 日前,天津市河北 ...

“感谢你们给了我孩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在天津专门租了两年的房子,一定会加强对他的监管和教育,绝对不会让你们失望的。”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小路(化名)的家长说。 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就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小路继续羁押必要性举行公开听证。2015年12月16日,小路伙同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胁迫至一小区内,通过刀具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红米Note型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1元,后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也被挥霍一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5年12月28日,小路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后因结伙作案、案情复杂,依法延长拘留期限到三十日。2016年1月28日,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对小路批准逮捕。 为确保全面、客观了解小路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在此次听证会上,河北检察院监所部门邀请办案部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律援助律师等多方人员共同参加。侦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处理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详细说明;小路的父亲表示十分后悔,正是因为自己的管教不当,才导致孩 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愿意配合办案机关,加强监管教育,确保小路遵守法律法规、随时到案;被害人家属虽未到场,但是让案件承办人转达谅解意愿并出具谅解协议书;法律援助律师表示,自己见过小路两次,每次见面时,他都在不停地忏悔,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进行了反省。综合以上情况,听证各方参加人一致认为,小路具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六)项和(七)项之情形,系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认罪悔罪的态度好,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监所科干警制作了听证笔录,由听证各方参加人签名确 认。 最终,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参照听证结论,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将犯罪嫌疑人小路的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得到办案机关采纳。同时,该院还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保护”并 重,督促犯罪嫌疑人家属做好监管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帮教环境,确保小路能够顺利回归社区。河北检察院未检部门也将充分利用该院“矫正、唤醒、放飞”系列 未检阳光工作室,对小路开展立体化帮教,助力小路健康成长。目前,小路在一家汽修配件厂学习,很是认真刻苦,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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