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衍朝、胡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康喜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83民初441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441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康喜与被告何衍朝、胡丽萍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二、被告何衍朝、胡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及购房款120000元给原告黄康喜;三、驳回原告黄康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35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何衍朝、胡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本信息来自网络,由大家齐分享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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